通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获得认可的国家标准管理体系认证的业务领域 包括: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一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认证主要流程见《国家标准管理体系认证流程图》。
一、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 客户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 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客户具有规定的资质,其申请认证范围应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 规定的范围内;
3. 客户按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现场审核前已正式运行了 3个月, 至少已实施一次完整内审和管理评审(适用于初次认证);
4. 一年内,未发生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
5. 客户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他要求,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承诺按合同约定 和法律规定承担与认证有关的相关法律责任;
6. 客户承诺获得认证后,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志,按合同支付认证费用,按规定 接受监督审核,发生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违反相关法规、管理体系发生涉及可能影响 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时及时通知中心。
(二)申请
客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认证申请,并按申请说明提交下列相关资料或信息(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查询路径:www.xqc.com.cn --资料下载--《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格目录》)。如已获得其他认 证机构的认证证书,申请时还需提交本认证周期内,初审或再认证及后续历次审核的审核报告、不 符合项报告及纠正措施整改材料;与认证过程相关资料(如审核检查单及其他审核记录),并填写《关 于转换认证机构的声明》。
(三)申请评审
中心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决定接受或拒绝认证申请。对于拒绝认证申请时,应向 客户说明。
二、审核方案
初次认证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的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年与第二年的监督审核和第 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次监督审核应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12个月内进行,此后, 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为了考虑诸如季节或有**段的管理体系认证(例 如临时施工场所)等因素,可能有必要调整监督审核的频次。再认证现场审核一般在证书到期前三 个月进行。除此之外,为调查投诉、对客户有关变更的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的追踪等,可能会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或不通知客户并进行审核。
获证后,如客户的管理体系出现(但不限于)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变更,请及时通知中心,中心 将根据以下变更情况调整审核方案:
一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
一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
一地址和场所;
一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
一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三、认证过程
审核通常在申请认证客户的现场进行,审核主要过程见《国家标准管理体系审核过程图》。
四、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
(一)认证资格的引用要求
1.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中心的要求; 武器装备承制客户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控附件在使用时,只 能用在签订合同时向订货方展示;
2. 不允许认证资格误导性说明或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3.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在认证资格被暂停、撤销或失效时,应立即停 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4.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中心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5.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6.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中心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7. 当客户的名称、地址、或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向中心提出申请换发认证证书。
(二)标志使用要求
客户不能使用国际互认标志(见图1 ),可以使用国家认可标志(见图2,图3 )、中心认证标志(见 图4 )。使用国家认可标志、中心认证标志时应遵守认证合同和本文件的规定。在传播媒介(如互 联网、宣传册或广告)使用中心认证标志、国家认可标志时,须按以下要求:
1. 国家认可标志应与中心认证标志并列使用,并在同一个页面展示,认可标志与中心认证标志 内容要完整,不能取舍标志内容;
2. 标志的式样、各部分的比例、认可标志的颜色须符合中心提供的样本要求,可按一定的比例 放大或缩小(标志的样式可从中心网站上下载);
3. 标志和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
4. 不准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标志,且不应作为产品的合格说明,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 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5. 不允许将标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上。
(-)信息通报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客户应及时向中心通报:
1.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2. 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3. 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4. 发生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5. 发生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执法部门或媒体通报的信息;
6. 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客户状态或所有权变更,行政许可、 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组织机构和管理层、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 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7. 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8. 客户管理手册更改时,须提供更改后的管理手册并附“管理手册更改单”,说明更改原因和 内容。
(二)信息通报要求
信息通报要及时,如未及时通报,中心将视情对客户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可能导致暂停、 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三)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地方 监管部门或其他同行评审机构对客户进行评审或稽查时,客户应予以接受并积极配合。
(四)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相关规定,中心适时向CNCA、CNAS、地方监管部门或其他同行评 审机构公布客户认证相关信息。
六、申诉和投诉渠道
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心监督部。
七、认证费用的缴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证认证机构公平竞争的秩序,客户需按时缴纳认证审核及相关费用。 为此,中心特规定:
1.初次认证、再认证/更新注册资格现场审核后,如客户未及时缴齐相关费用,将不予注册或 变更认证证书。
2.监督审核结束后一个月内中心未收到审核相关费用,经多次催要仍不缴纳时,将暂停其认证 注册资格,暂停期间如仍未收到费用将撤销认证资格,暂停和(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后,将在相 关媒体上公告。

标志中,“CNAS”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MANAGEMENT SYSTEM”待办管理体系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008”为认可流水号,“M”待办管理体系。
图2 仅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GB/T 28001)和( 或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含GB/T 50430)获证客户使用;图3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GB/T 19001)和( 或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GB/T 24001)获证客户使用。